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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相关须知及注意事项如下:
一、身份证有效期
1. 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、20年或长期。
2. 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,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;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,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年;46周岁以上的公民,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长期。
二、换领身份证
1. 当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前1年,持证人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。
2. 持证人换领新证时,应当交回原居民身份证。
3. 换领新证时,持证人需缴纳证件工本费。
三、补领身份证
1. 持证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,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。
2. 持证人申请补领新证时,应当交回原居民身份证。
3. 持证人补领新证时,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 持证人换领或补领新证时,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、准确。
2. 持证人换领或补领新证时,应当按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。
3. 持证人换领或补领新证后,原居民身份证失效。
4. 持证人换领或补领举报 -
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,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计算方法如: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5年12月30日,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7日,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5.3.27-2025.3.27。公民出生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,在计算周岁时,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满周岁。
2003年6月28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《居民身份证法》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作出了具体规定,规定如下:
1、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十年、二十年、长期
2、16-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
3、26-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
4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
5、未满16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,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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